(2015)凉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和平、张玉霞与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和平,张玉霞,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周和平申请执行人张玉霞委托代理人张金明被执行人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土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周和平、张玉霞与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按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周和平、张玉霞位于天一的楼房因漏水受损的墙体进行维修,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墙体维修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5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国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玉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