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三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孟桂莲与张存东、张太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桂莲,张存东,张太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孟桂莲。被执行人张存东。被执行人张太宇,申请执行人孟桂莲与被执行人张存东、张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存东、张太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桂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存东、张太宇偿还借款及利息5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存东以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名义,在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程施工有应领取的工程款人民币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存东在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工程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三十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连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逸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