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陈文波与侯玉芹、刘福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波,侯玉芹,刘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84-1号原告陈文波。被告侯玉芹。被告刘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波诉被告侯玉芹、刘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陈文波提供担保的青房权证云河私字第2003008**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陈文波提供担保的青房权证云河私字第2003008**号房产。2、查封被告侯玉芹、刘福波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继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