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与周学义、谢凤连、孟凡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周学义,谢凤连,孟凡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92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负责人:李厚辉。委托代理人:桂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学义,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谢凤连,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凡虎,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与被告周学义、谢凤连、孟凡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