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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连喜与周茂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连喜。委托代理人张咏梅,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茂苹。再审申请人胡连喜因与被申请人周茂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连喜申请再审称,其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联系地址长期有人,手机亦保持畅通,不存在无法联系的情况,但一审法院未向其送达判决书,导致其错过上诉期限,剥夺了其上诉的权利。周茂苹的身份存疑,系争交通事故中先后出现了两个身份证,且姓名、年龄及身份证号码均不一致,一审判决认定周茂苹身份的重要证据未经质证,且为孤证,故其有理由怀疑系争交通事故中受伤者与提起一审诉讼者不是同一人。系争交通事故疑点重重,不能排除周茂苹与案外人蒋凤侠合谋碰瓷敲诈的合理怀疑。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再审本案。周茂苹辩称,其在系争交通事故中先后使用的身份证分别为其一代身份证和二代身份证。因其常年在外打工,一代身份证系拍好照片后邮寄回老家办理的,办好后才发现姓名被误写成“周茂萍”,年龄也存在差错,但怕费时费力就没有回老家更换。其一直用一代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且公安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两张身份证系同一人。胡连喜逆向行驶导致系争交通事故发生,其与蒋凤侠都是受害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首先,周茂苹在一审中提供了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椒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周茂萍”和“周茂苹”系同一人。同时,周茂苹在再审审查中又提供了上海市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居民户口簿、劳动合同书、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老年补贴凭证、上海市嘉定区统一自费就诊记录册等一系列材料,反映了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使用身份证的情况,以证明本案所涉两张身份证均属于其。现胡连喜对周茂苹的身份提出了质疑,认为上述两张身份证并非指向同一人,对此其并未能够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申请再审主张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一审法院根据胡连喜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了一审判决书,送达回执上显示“经多次上门无人,手机关机、电话无人接听”而被退回一审法院,现胡连喜以一审判决送达违法为由申请再审,这与法定再审事由不符,故本院难以支持。综上,胡连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连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储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