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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金哲与赵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金哲,赵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安金哲,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赵光,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安金哲申请赵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民初字第11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赵光应支付申请人安金哲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执行10000元,尚有90000元未执行,现冻结被执行人赵光工资,待冻结期满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九民初字第114号法院生效裁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成代理审判员  祝希发代理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