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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都占涛与宁夏宁瑞劳务有限公司、银川宝华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占涛,宁夏宁瑞劳务有限公司,银川宝华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都占涛,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被告宁夏宁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东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川宝华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法定代表人殷桂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占涛与被告宁夏宁瑞劳务有限公司、银川宝华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占涛自愿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5.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都占涛承担。审 判 长  龙文臣人民陪审员  张淑霞人民陪审员  殷玉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