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熊天能与镇方利、甘爱玲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天能,镇方利,甘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526号申请执行人:熊天能,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镇方利,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甘爱玲,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镇方利、甘爱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236709.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骆昌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