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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熊天能与镇方利、甘爱玲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天能,镇方利,甘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526号申请执行人:熊天能,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镇方利,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甘爱玲,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镇方利、甘爱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236709.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骆昌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