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许琳与张建志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琳,张建志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94号原告:许琳。被告:张建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琳诉被告张建志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许琳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樊 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