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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许琳与张建志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琳,张建志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94号原告:许琳。被告:张建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琳诉被告张建志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许琳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樊 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