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9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捕前系东莞市冠骏安达驾校教练。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后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彭选兵,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简易程序受理本案后,因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彭选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0时29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石龙镇绿化西路中国电信营业厅路段(由西往东行驶)时,该车右前侧与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陈包光发生碰撞,致陈包光受伤及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赵某驾车逃逸。2015年4月9日16时,赵某到石龙交警大队投案。经法医鉴定,陈包光所受伤害已达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包光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陈某光赔偿了医疗费等费用62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某光的陈述,证人高某、隆某的证言,监控录像(截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医疗费发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的家属对被害人陈包光进行赔偿,可对被告人赵某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赵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赵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赵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赵某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进龙代理审判员 黄 新人民陪审员 谢金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跃(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