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菊花、高玉玲、高玉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菊花,高玉玲,高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菊花。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玉玲。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玉英。上诉人王菊花、高玉玲、高玉英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立民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依法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人、本单位职工或职工家属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确认、分配、收回、发证、房改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故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对王菊花、高玉玲、高玉英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晓梅审判员 周伯吉代理审理员魏久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