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立学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陈立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旅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柏广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旅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学,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旅游开发区卫星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学,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旅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学,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立学,男,195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陈立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005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00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红代理审判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艾晓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闫胡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