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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康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康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启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康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郭裕康。上诉人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狮山厂区压铸车间屋面改造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第(5)款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纠纷不决,由法律机构仲裁。”故本案应由仲裁机构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仲裁委员会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狮山厂区通道车间屋面及山墙钢结构工程制造安装承包合同》、《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狮山厂区车间屋面气楼工程改造安装承包合同》、《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狮山厂区压铸车间屋面钢结构工程制造安装承包合同》、《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狮山厂区压铸车间屋面改造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均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纠纷不决,由法律机构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约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上述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不明确,且双方当事人亦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故上述仲裁协议应属无效,不能据此确定案件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讼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