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余旭阳与淳安县枫树岭镇中心小学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旭阳,淳安县枫树岭镇中心小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562号原告:余旭阳。被告:淳安县枫树岭镇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徐象平。委托代理人:张承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旭阳与被告淳安县枫树岭镇中心小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旭阳负担。审 判 长 姜勇军人民陪审员 汪自新人民陪审员 钱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