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崇与周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崇,周建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178号原告高崇,居民。被告周建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崇诉被告周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崇撤回对被告周建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高崇负担。审 判 长 袁 航代理审判员 戚晓雷人民陪审员 渠慎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樊翠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