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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崇与周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崇,周建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178号原告高崇,居民。被告周建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崇诉被告周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崇撤回对被告周建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高崇负担。审 判 长  袁 航代理审判员  戚晓雷人民陪审员  渠慎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樊翠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