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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肖志琳与宝鸡润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萍,宝鸡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白萍,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宝鸡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A座3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9110906-3。法定代表人毛卫锋,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白萍申请执行宝鸡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白萍依据生效的(2015)宝仲裁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943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宝鸡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宝鸡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申请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本案执行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15)宝仲裁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卫广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封聚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