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2246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方生,刘翠红,李慎军,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郭方生,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中埠镇中埠村3-94号。被执行人刘翠红,女,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中埠镇中埠村3-94号。被执行人李慎军,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中埠镇中埠村3组123号。被执行人杨涛,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中埠镇张家村235号。被执行人郭方军,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中埠镇中埠村4组13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方生、刘翠红、李慎军、杨涛、郭方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87698.9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877?????????????????????÷?ì?T?T?T?T?T?è?è?o??萑?搒???葠?摧?^?搒?摧旜?萑?搒??è葠?摧旜?萑?搒??è葠?摧夦????灤t愀?摧旜??愁?摧小???????ā?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昌 学审判员 刘 国 华审判员 韩 增 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愀?漀?????9『????????芰??????????┅°?厰??????????长??焀???婭??靟????扬?SummaryInformationDocumentSummaryInformation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