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楚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