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武继霞,冯根祚,武继英,淄博市特丽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72年1月7日生,个体,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66-2-3-102号。被执行人武继霞,女,汉族,1965年7月16日生,淄博特丽莱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住淄博市张店区建业花园3-2-602号。被执行人冯根祚,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生,淄博特丽莱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住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孟机村。被执行人武继英,女,汉族,1956年1月4日生,淄博特丽莱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住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解放村28号。被执行人淄博市特丽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孟机村。本院在执行李丽诉武继霞、冯根祚、武继英、淄博市特丽莱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160167.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