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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非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陆安康、戴秀菊违法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非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正高,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陆安康,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戴秀菊,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陆安康、戴秀菊违法生育一案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5)第X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陆安康、戴秀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安康、戴秀菊自动履行义务,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5)第X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二、本院(2015)通非执字第3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廖勇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禹荣良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