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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良明、姜淑英与何仁叶、李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明,姜淑英,何仁叶,李俭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陈良明,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姜淑英,女,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莫晓斌,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仁叶,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李俭秀,女,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原告陈良明、姜淑英诉被告何仁叶、李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陈良明、姜淑英的委托代理人莫晓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仁叶、李俭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良明、姜淑英诉称我们夫妇与被告何仁叶、李俭秀夫妇是朋友关系。2012年8月28日,被告何仁叶、李俭秀夫妇因生产经营缺少资金,向我们夫妇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2013年8月27日到期,约定月利率3.5%。被告何仁叶、李俭秀夫妇当天共同给我们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其内容为:今向陈良明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00,叁拾万圆正,借期一年。如逾期不还,本人自愿承诺用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路二段XX号某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该处房屋作为还款抵押。承诺人:何仁叶、李俭秀,并签名按手印。后在当天,我们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10500元就将余款289500元转入了被告李俭秀的帐户。2012年8月31日,我们夫妇与被告夫妇共同到南充市房管局办理了借款抵押权登记,取得了《他项权利证书》。在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夫妇除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10500元外,本息经我们多次催收无果。因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本金并计算利息”,现我们夫妇要求被告夫妇归还我们借款本金289500元,并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及被告夫妇书写的还款承诺书及转账凭证和《他项权利证书》,拟证明其诉求的合法性。被告何仁叶、李俭秀夫妇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良明、姜淑英夫妇与被告何仁叶、李俭秀夫妇是朋友关系。2012年8月28日,被告何仁叶、李俭秀夫妇因生产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陈良明、姜淑英夫妇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到期时间2013年8月27日,约定月利率3.5%。被告何仁叶、李俭秀夫妇当天共同给原告陈良明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其内容为:“今向陈良明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00,叁拾万圆正,借期一年。如逾期不还,本人自愿承诺用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路二段XX号某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该处房屋作为还款抵押。承诺人:何仁叶、李俭秀”,并签名按手印。后在当天,原告陈良明、姜淑英夫妇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10500元就将余款289500元通过南充市商业银行原告陈良明的账户转入了被告李俭秀的帐户。2012年8月31日,原告陈良明、姜淑英夫妇与被告何仁叶、李俭秀夫妇共同到南充市房管局办理了借款抵押权登记,取得了《他项权利证书》,证号:南顺房他证字第X**号。在该借款到期后,原告陈良明、姜淑英夫妇多次找被告何仁叶、李俭秀夫妇催收无果。为此,原告陈良明、姜淑英夫妇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陈良明、姜淑英夫妇与被告何仁叶、李俭秀夫妇均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原告陈良明、姜淑英夫妇鉴于与被告何仁叶、李俭秀夫妇是朋友,在被告夫妇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双方自愿协商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但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应予以调整。为了结纠纷,维护正当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仁叶、李俭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良明、姜淑英借款本金289500元,并从2012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2元由被告何仁叶、李俭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学平审判员  罗思源审判员  唐能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