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9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成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成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033号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梁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晓恒,男,1990年8月5日出生。被告王成玺,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成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路 军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段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