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邓新林、陈某甲交通肇事、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新林,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新林,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文盲,无业,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乐昌市,现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德华,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新林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甲犯包庇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新林,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邓新林向被告人陈某甲借用粤X×××××号小客车。同日19时30分许,邓新林无证驾驶该小客车由乐昌市梅花镇往坪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49线15KM+900M路段时,车副驾驶前方车头位置与行人陈某丁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丁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邓新林驾车逃到梅花镇关春村委会塘湾村村口大坪后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开车赶到塘湾村得知邓新林发生交通事故事实后,帮助邓新林拆掉肇事车辆粤X×××××号小客车的车牌,并双方协商签订了买卖车协议(同时将协议签订日期倒签于2013年10月20日),两人一起将肇事车辆藏匿在三五三油库附近废旧矿山上。随即,陈某甲将邓新林送回家。第二天,被告人陈某甲将拆掉的车牌的丢弃在梅花镇石围村路段旁边的山坡上。事后,在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提供虚假的卖车协议并对事实予以隐瞒。2015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河源市紫金县蓝塘镇将被告人邓新林抓获。经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鉴定:陈某丁的死符合车祸致颅脑死亡。经乐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邓新林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新林、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购车协议,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人雷某、陈某乙、余某、王某、邓某、陈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邓新林、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新林法律观念淡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甲明知邓新林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而作虚假证明对其进行包庇,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邓新林、陈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李德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包庇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甲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查,辩护人提出的辩解事实及理由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新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丘辉华代理审判员 彭淑贞人民陪审员 李晓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