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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诉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长祥与冯大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祥,冯大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诉保字第0019号申请人王长祥。委托代理人濮青之,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大轩。申请人王长祥为避免被申请人冯大轩实施财产转移,不利其索赔,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大轩名下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33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长祥为防止被申请人冯大轩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冯大轩名下价值33万元的财产(财产线索如下:被申请人冯大轩名下位于淮安市融侨华府天玺园13号楼3001室、3002室的房屋)。申请人王长祥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