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528号原告蒋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华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尹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