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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3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528号原告蒋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华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尹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