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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浦支行与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蒋金豹、江平、吴萍、翁其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浦支行,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蒋金豹,江平,吴萍,翁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浦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负责人刘志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许立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金豹,男,1966年1月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江平,女,1973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萍,女,196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翁其云,男,1982年4月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池民二初字第00082���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拔被执行人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蒋金豹、江平、吴萍、翁其云的存款人民币670万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