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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沈卫良与朱卫华、无锡舒顺运输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卫华,沈卫良,无锡舒顺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卫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卫良。原审被告无锡舒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88号(华东汽车城D208号)。法定代表人张维萍。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号9层918-922号。法定代表人陈灏。上诉人朱卫华因与被上诉人沈卫良、原审被告无锡舒顺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渭民辖初字第00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苏州市吴中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苏州市相城区即本案侵权行为地,原审原告选择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沈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