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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羊天天用纸品印刷有限公司、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青羊天天用纸品印刷有限公司,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436号原告成都市青羊天天用纸品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天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波,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孝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青羊天天用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中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青羊天天用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青羊天天用纸品印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青羊天天用纸品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市青羊天天用纸品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旭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