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任士锋与张立新、张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士锋,张立新,张海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048号原告:任士锋,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梁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立新,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张海侠,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任士锋与被告张立新、张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一)项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