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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巧乐、任正华与周云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乐,任正华,周云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陈巧乐。原告:任正华。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学勤,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乐、任正华与被告周云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云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巧乐、任正华撤回对被告周云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40元,减半收取4770元,公告费320元,由原告陈巧乐、任正华负担。审 判 长  任 宁人民陪审员  周培俊人民陪审员  马光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黄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