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宪国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699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王宪国,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7日作出(2003)沧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宪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月17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9年1月8日、2012年10月25日裁定各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考核获记功一次、表扬七次、专项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宪国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所犯罪行和原判刑罚,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宪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崔福林审判员 高永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苑世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