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市宇博装饰工程处与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市宇博装饰工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市宇博装饰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2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145号山水豪庭1楼。法定代表人:赵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立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自刚,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宇博装饰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农校北侧。负责人:费新宇,该工程处经理。再审申请人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易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宇博装饰工程处(以下简称宇博工程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终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巨易物业公司与宇博工程处是否结清了涉案货款。巨易物业公司在申请再审时提供了宇博工程处负责人费新宇签字确认部分款项结清或账目结清的新证据,而上述证据的证明力能否确认将直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因此,巨易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红建代理审判员 曹美娟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袁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