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与林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林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361号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吕展云,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麦泽民,该信用社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国治,该信用社员工。被告:林仓,男,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以下简称“址山信用社”)诉被告林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仓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兰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