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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红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红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99号原告: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美华。委托代理人:宗瑞全。被告:丁红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红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樊 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