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邹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9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经商。因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底至6月中旬,被告人邹某在永嘉县桥下镇坦头垟村坦头垟三厅软街10号家中开设香港六合彩投注站点,通过微信报单方式收受陈某的投注,后利用盘口上报给他人,从中赚取赔率差额。经查,被告人邹某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数额共计10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邹某于2014年8月11日到永嘉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谢某、朱某的证言,证人陈某的手机微信截图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佳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