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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涛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杨涛,男,1973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王祉。本院依据(2013)成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受理杨涛申请执行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268809.3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无财产登记,其在法定注册地浙江省象山县的土地、房产均被其他人民法院另案多次查封,已无履行本案的能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杨涛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其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1268809.39元。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涛11268809.39元。二、终结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钱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