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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与周黎黎、罗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罗康强,周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住所地:金堂县赵镇。负责人肖茜,主任。被执行人罗康强,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金堂县。被执行人周黎黎,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罗康强、周黎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康强、周黎黎偿还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借款本金14万元、违约金4200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360元、执行费32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黎黎在金堂县赵镇建设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权90xxxx5)有混合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黎黎所有位��金堂县赵镇建设巷xx号x栋x单元x楼x号(权90xxxx5)混合住宅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易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