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玉英与陈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976号原告:陈玉英,被告:陈培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英诉被告陈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玉英在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培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英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陈培强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陈玉英负担。审 判 员 刘瑾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傅依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