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梨花家园49号边门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凤(受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慧松(受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李庆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