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阿木古楞与李祥、德力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木古楞,李祥,德力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阿木古楞,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李祥,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德力黑,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明龙,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负责人戴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阿木古楞诉被告李祥、德力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敖特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木古楞,被告李祥、德力黑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明龙,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木古楞诉称,2015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李祥驾驶被告德力黑所属的蒙D8H5**号黑色大众宝来汽车沿X21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8Km+817Km处时与沿X18线由南向北行驶的我驾驶的蒙DL15**号夏利轿车正面碰撞,造成我和案外人乌兰巴特尔、孟根达来、被告德力黑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巴林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0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祥负全部责任,我和阿木古楞、孟根达来、被告德力黑无事故责任。受伤后,我在巴林右旗医院住院治疗54天,花去医疗费48492.35元。被告德力黑所属的蒙D8H5**号黑色大众宝来汽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第三人商业保险。故我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我的医疗费48492.35元、误工费4865.4元、护理费5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营养费5400元、酒精检测费3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72497.75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德力黑和李祥赔偿。因我伤较重,还没有痊愈、需要继续治疗。故我的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因尚未发生,发生后,另行主张,这次保留诉权,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李祥庭审答辩称,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我赔偿。原告主张的营养费、酒精检测费,没有依据,我不予赔偿营养费。被告德力黑庭审答辩称,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我赔偿。原告主张的营养费、酒精检测费,没有依据,我不予赔偿营养费。被告保险公司庭审答辩称,原告的医疗费中,我公司应赔偿甲类药百分之百,即17340.84元;乙类药赔偿百分之八十,即15298.2元;我公司不予赔偿原告的丙类药和营养费、交通费、酒精检测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李祥驾驶被告德力黑所属的蒙D8H5**号黑色大众宝来汽车沿X21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8Km+817Km处时与沿X18线由南向北行驶的案外人阿木古楞驾驶的蒙DL15**号夏利轿车正面碰撞,造成原告阿木古楞和案外人孟根达来、乌兰巴特尔、被告德力黑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巴林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0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祥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阿木古楞和案外人孟根达来、乌兰巴特尔,被告德力黑无事故责任。原告阿木古楞���受伤后,在巴林右旗医院住院治疗54天(即自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31日为止),花去医疗费48442.35元。花去交通费2000元,其中合理费用为450元(其中包括入院时花去的救护车费150元,出院时花去的300元),发生事故时,为检验血缘中酒精含量花去检验费300元。另查明,在原告阿木古楞住院期间,被告李祥为原告阿木古楞垫付医疗费28000元。又查明,被告德力黑的蒙D8H5**号黑色大众宝来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第三人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限额为200000元。还查明,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李祥是被告德力黑开车司机,属于帮工关系。再查明,在原告阿木古楞的医生遗嘱中,没有建议原告阿木古楞需要补营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阿木古楞提供的其住院病历、疾病诊断书、��药清单、医疗费收据、交通费发票,被告德力黑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辆保险单、巴林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0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察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巴林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0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由被告李祥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李祥应当赔偿原告阿木古楞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但因被告德力黑的蒙D8H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因此,原告阿木古楞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后,不��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李祥予以赔偿。原告阿木古楞的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医药费收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为48442.35元。原告阿木古楞误工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民的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为4865.4元。护理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为5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为5400元。被告德力黑蒙D8H**号大众宝来汽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限额为10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另一项伤残、死亡赔偿金限额为110000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因在本次事故中,除原告阿木古楞外,还有案外人乌兰巴特尔、孟根达来受伤。在上述两项保险限额内,原告阿木古楞和案外人乌兰巴特尔、孟根达来享有同等受偿权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0000元内赔偿原告阿木古楞医疗费48442.35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合计53842.35元中的3334元,其余50508.3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该车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200000元内予以赔偿。在残疾、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内赔偿原告阿木古楞护理费5940元、误工费4864.4元、交通费450元,合计11254.4元。故原告阿木古楞医疗费48442.35元、误工费4864.4元、护理费5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交通费450元,合计人民币65096.7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阿木古楞主张的酒精检测费300元是因为了确认发生这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时,由公安交警部门收取的费用,此费用应由过错方被告李祥负担。对原告阿木古楞主张的交���费2000元中,其入院和出院时,支出的交通费用合理。其中包括其入院时支出的抢救费150元和出院时支出的交通费300元,其他费用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在诉讼中,原告阿木古楞以“发生后另行主张为由”保留其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阿木古楞要求被告赔偿的营养费的诉讼求,因没有医生的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在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虽然以“原告阿木古楞用药中,乙类药的80%予以赔偿,丙类不予赔偿”为由,进行抗辩,但医疗机构对原告阿木古楞用药是根据其病情来确定的,其用药合理。所以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赔偿原告阿木古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65096.75元,其中,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4588.4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50508.35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祥赔偿原告阿木古楞的酒精检测费300元;三、驳回原告阿木古楞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李祥与被告德力黑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7元、诉讼保全费674元,合计1391元,由被告李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敖特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嘎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