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饶名锋与福建省南平市四鹤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饶名锋,住建瓯市。被告王斌,住建瓯市。第三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锡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名锋与被告王斌、第三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名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徐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林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