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牛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881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9月2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