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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祥泰食品经营有限公司与宁微微、宁洪贺保险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祥泰食品经营有限公司,宁微微,宁洪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375号原告:阜阳市祥泰食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南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周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龙,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微微,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宁洪贺,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祥泰食品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微微、宁洪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祥泰食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祥泰食品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准原告阜阳市祥泰食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0元,由原告阜阳市祥泰食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