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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陈飞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陈飞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7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梅元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育欢,住广东省增城市,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伟雄,住广东省增城市,系该行职员。被告:陈飞兰,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诉被告陈飞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少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