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黄山信用社与任建德、任永强、陈广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黄山信用社,任建德,任永强,陈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746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黄山信用社,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周瑞杰,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任建德。被执行人任永强。被执行人陈广东。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黄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任建德、任永强、陈广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商初字第0188号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建德、任永强、陈广东名下银行存款67458.9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 涛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