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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谢军与成都市金牛区金太阳钢结构加工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成都市金牛区金太阳钢结构加工厂,石洪前,四川省安县嶟熊木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谢军,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委托代理人:周应顺,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系谢军表兄。被告:成都市金牛区金太阳钢结构加工厂,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踏水村9组。负责人:王付兵,业主。被告:石洪前,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四川省安县嶟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县乐兴镇。法定代表人:熊强,董事长。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军诉被告成都市金牛区金太阳钢结构加工厂、石洪前、四川省安县嶟熊木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9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锐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秀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