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海强与李传辉、杨登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郑海强,居民。被告李传辉,农民。被告杨登坤,农民。被告马兴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强诉被告李传辉、杨登坤、马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海强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全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