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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海强与李传辉、杨登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郑海强,居民。被告李传辉,农民。被告杨登坤,农民。被告马兴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强诉被告李传辉、杨登坤、马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海强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全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