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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袁建华与袁建华、丁瑞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袁建华,丁瑞珍,王小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968号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45017-X)。法定代表人:康俊。被告:袁建华。被告:丁瑞珍。被告:王小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建华、丁瑞珍、王小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建华、丁瑞珍、王小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建华、丁瑞珍、王小金的起诉。审 判 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邱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