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州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州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甲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霞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21日被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槐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但对婚生儿子王某乙的抚养权没有确定。因王某乙自原被告分居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与王某乙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要求婚生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000元。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3月21日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槐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该判决对王某乙的抚养未作处理。被告为农业户口,居住在本村,无固定职业。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中,王某乙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王某乙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因被告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参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86元的20%计算至王某乙年满18周岁止,即被告每年支付王某乙抚养费203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男孩王某乙由原告陈某抚养,由被告王某甲于每年11月1日前给付小孩抚养费2037元至王某乙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