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赵斌诉被告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赵斌,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邵晓。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斌诉被告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斌负担。审判员 毛莹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